《条例》共6章4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明晰了各职能部门在伊洛河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重点加强对伊洛河水质的保护和水污染的治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黄河的一级支流,伊洛河在洛阳经济社会发展和黄河流域健康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向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洛阳市秉持“蓝天碧水”的发展理念,伊洛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向好。但仍存在职能部门交叉管理效率不高、部分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水生态保护修复实效不明显等问题,制约了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维护。
此次《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快推动洛阳融入黄河战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黄河保护法、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河道管理、水灾害防治、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洛阳市现行有效的《洛阳市水资源条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对水资源管理、湿地保护、河渠管理、防洪安全、水源保护、节约集约利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而此次立法立足“小切口”,主要聚焦伊洛河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问题。
《条例》突出规划管控,第二章对伊洛河规划与管控作出严格细致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伊洛河保护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实施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定并组织实施伊洛河流域岸线保护修复计划,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此外,还加强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避免破坏、污染水体。
在水质保护方面,《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地下水污染等行为的防治措施,以及入河排污口管理、排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等内容。同时,严格规范了水质检测程序。
在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条例》第四章作出规定,明确了环境治理保护、因地制宜建设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尾矿库安全生产运行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