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河南讯】3月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南阳监管分局发布了编号为宛金监罚决字〔2024〕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透露了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一项违法违规行为。据该罚单内容显示,该分行在业务操作中出现了“贷款资金被回流至借款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企业账户”的违规违法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条款。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规依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南阳监管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强化合规经营、严格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的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