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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21-09-17 17:11:25 来源: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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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郑州市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对外发布。

  新闻发布会

  该《条例》共72条,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采取上述方式催缴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此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共收益具体包括: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自己所有,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属于违法行为。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