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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

2019-07-29 15: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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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日施行

记者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获悉,7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施行之日起,广东省将适用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共有5种适用税额,分别为15、25、30、40、50元/平方米。具体适用税额详见附表。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根据我国《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规定:“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对此,《决定》明确,本省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此外,《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决定》明确,对上述情况,我省按照所在地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征收。

【政策知多D】

▲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2月进行了修订;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哪些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是怎么确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以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其中: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至25元。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低于30元/平方米。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省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决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 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怎么计算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明确,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举例:某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0元/平方米,若纳税人(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9月1日后经批准占用一块耕地(非基本农田),面积为500平方米,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若占用一块相同面积的耕地(基本农田),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375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150%);若占用一块相同面积的园地,该纳税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25000元(500平方米*50元/平方米)。

▲ 耕地占用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责任编辑:李孟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