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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专项资金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2019-07-05 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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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保障非首都功能疏解任务和优质产业项目承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高精尖”的经济结构,实现怀柔经济的差异化、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怀柔区推出《怀柔区促进区域 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政策。

政策全文如下

一、政策支持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只能申报享受调整疏解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为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设立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企业提质增效,中小微企业发展、调整疏解等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一)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重点支持符合本区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共包括促进影视文

化、科技创新、会议会展等 8 项专项资金支持政策。

1.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文促中心进行申报。

对入驻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的龙头影视项目和产业链中投资制片、后期制作、交易发行、院线总部等核心环节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其它文创重点项目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落户影视示范区以外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企业,经认定可参照执行。

(1)孵化创业补贴。

对入驻影视示范区产业孵化平台的企业,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 400 平方米连续 3 年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第一年补贴100%,第二年补贴 60%,第三年补贴 4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盘活资源补贴。

对以购建、建改及租赁等方式利用影视示范区内闲置低效资源发展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的,且项目总投资满足以下标准,经认定后给予投资方一定资金补贴。

购建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收购完成、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 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建改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 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租赁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在项目运营后,给予投资方每年不高于 50%的租金补贴,补贴年限 5 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重大项目补贴。

对符合影视示范区发展方向,且总投资不低于 1 亿元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奠基、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不高于总投资 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2.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科委进行申报。

对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加速培育功能的科技企业聚集区,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积极争取国家、市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加速怀柔科学城建设。

(1)科技企业孵化平台扶持资金。

孵化器(加速器)投资补贴支持。对符合准入标准,占地面

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 2/3 以上),且入孵企业达到 20 家(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其建设投资总额 3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

在孵企业租金补贴。对进入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孵化或加速培育的科技企业,按面积不高于 200 平方米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 100%补贴,第二年给予 60%补贴,第三年给予 40%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众创空间运营资金补贴支持。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众创空间,给予其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支持。

(2)企业科技创新支持资金。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 500 万元,取得一定科研成果且在怀进行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不高于项目研发实际投资额的 10%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

3.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商务委进行申报。

对引进国际、国内重大高端会议会展活动,吸引重大会展企业落户或在怀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以加快国际交往新区建设。

(1)品牌会展活动支持。对在怀举办国内会议、国际会议、连续性会展项目及经国际组织认证的会展项目的主办方、承办方、场地提供方其中一方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国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 1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对每个场地提供方举办的会议活动且在怀消费金额不高于 100 万元的,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 5 个。

国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 12%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连续性会展项目支持:对连续 3 届在怀举办且次届的实际消费水平不低于前一届的会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次届支持金额比例比前一届递增 20%,对同一个会展项目支持不超过 3 届。

国际认证会展项目奖励:对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

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除以上资金支持外,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大品牌会展活动奖励:对在怀举办的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议会展活动,由区商务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怀柔区会展产业发展联席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会展服务类企业奖励。对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场馆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含)和 5000 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对新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重大会展企业(机构),在怀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 500 平方米每年不高于房租 30%的补贴,连续补贴 5 年,累计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4.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旅游委进行申报。

对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新型旅游项目、大型旅游企业落户、旅游景区升级、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等,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加快打造高端休闲旅游目的地。

(1)投资补贴支持。

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投资补贴。对新建综合性高端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或 3A(含)以上标准的旅游景区,且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含)的,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对 A 级以上景区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住宿业单位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新型旅游项目投资补贴。对投资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养生康复、文化旅游、房车营地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或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开发乡村酒店项目,且投资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 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大型旅游企业落户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大型旅游企业(含旅行社等)在怀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对注册在怀且经营达到1年以上的大型旅游企业或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

到 5000 万元(含)或 1 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不高于 50 万元或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3)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给予不高于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评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评为国家 5A 级景区的,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4)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支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具有怀柔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当年参加“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的旅游商品,按照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获奖作品且在怀柔旅游商品店进行销售的,年销售额达到 50 万(含)以上,

给予销售额 3%的资金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

(5)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鼓励支持乡村旅游村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进转型升级。对被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村,项目投资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旅游合作组织运行成效明显、实现智慧旅游等相关条件,并由旅游合作组织或交给有经验企业进行运营的,按照每年不多于 8 个村给予其运营机构,每个机构不高于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5.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商务委进行申报。

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大力吸引培育总部企业在怀发展,全力打造总部经济发展新区。

(1)落实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对新引进的纳入北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 号)、《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4 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配套资金奖励和补助支持。

(2)新入驻总部企业落户奖励。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分 3 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地区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3)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贴。在执行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新在怀注册或迁入本区,且在 1 个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 5 亿元(含)以上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自用办公面积原则上可享受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0 元,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分 5 年,每年按 20% 的比例支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市级政策执行。

(4)轻资产总部企业奖。对新注册设立的资产不足 1 亿元的轻资产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除外),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经认定,享受《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 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政策财政奖励支持。

6.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申报。

积极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企业,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加速金融产业发展。

(1)高管人员激励。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人员,按不高于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 40%予以奖励。

(2)追加一次性资金补助。在执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 号)的基础上,对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形成区财政贡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机构,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 200 万元。

(3)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

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给予连续 3 年的租金补贴支持,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10%,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4)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可参照享受政策支持。对影响带动作用突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由区发展改革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其进行奖励。

7.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商务委进行申报。

为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提高本区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水平。

(1)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对新迁入怀的国内外知名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O2O(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等领域电子商务企业结算中心或具有结算功能的企业总部,年网上零售额达到 2 亿元(含)以上,给予不高于 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2)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购房租房。对新迁入怀年网上零售额 1 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连续 5 年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年补贴不高于 30%,累计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开展商品批发、零售经营活动,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促进“互联网+”一二三产业融合。当年网上零售额达

到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对搭建社区(农村)电子商务便民平台,且开设搭载平台体验、订货、配送、服务等功能,同时通过验收的线下连锁便民服务站点的企业,每建设 1 家连锁便民服务站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区内企业开设线下跨境电商体验店,按其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8.促进纳米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科委进行申报。

对能源、电子、环境、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纳米产业项目,以及新引进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以下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加快推进国家纳米产业基地建设。

(1)房屋租金补贴。对企业租赁厂房的给予连续 3 年租金补贴,第 1 年给予 50%补贴,第 2 年给予 30%补贴,第 3 年给予20%补贴,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对于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

企业不高于 200 平方米连续 3 年的房屋租赁补贴,第 1 年给予 100% 补贴,第 2 年给予 60%补贴,第 3 年给予 40%补贴,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2)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的,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 60%,贴息期最高不超过 3 年,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

(3)设备补贴支持。对入驻雁栖经济开发区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本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纳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择优给予设备投资的 30%一次性补贴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4)股权投资支持。对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高成长性的纳米产业项目,区政府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发展。股权投资资金由区政府授权的股权投资机构代持,出资比例原则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实收资本的 30%,累计投资不超过 500 万元。

(二)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分别向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进行申报

对企业技改升级、上市融资、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自主创新、工游融合及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1.技改升级投资补贴。对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技改升级项目给予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 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的“高精尖”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2.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对企业上市(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主板上市企业给予 400 万元奖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视同主板上市);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 300 万元资金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支持内容按照企业立项审批权限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3.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标准颁布后,经认定给予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企业不高于 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给予参与制订国家标准的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给予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的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4.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市级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 25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企业不超过 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6.企业工游融合支持。对于开展工业游的企业,新增设施、

设备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含)的,经认定给予其投资总额 10% 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建立产品展示销售中心的,且展示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不高于 50 万元的支持。

7.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奖励。对利用现有闲置的养殖设施资源,发展现代畜牧、水产高端种业企业,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现代高效密植果园和设施蔬菜生产的果菜生产企业,以及休闲、籽种企业等,且引进的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对促进农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具有显著作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 10% 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此专项资金向区农委进行申报。

(三)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申报

对中小微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以加速其发展壮大。

1.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

(1)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区域公共服务体系。对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条件、运营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含硬件、软件)总额的 20%给予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

过 80 万元。平台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追加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追加支持。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符合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报条件的,且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当年项目单位为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 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后给予 20 万元的追加支持。

2.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1)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政策以创新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直接融资额的 3%,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再给予直接融资额 1%的担保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新增融资额的 2.5%,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

(2)互助融资支持。对采用互助基金方式或共同投入保证金方式融资的,按不高于基金或保证金规模的 10%投入引导,每年安排不超过 500 万元。

(3)担保费奖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规模比上年增长 10%以上,且年度内对区内企业月平均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 2 亿元,给予不高于 6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调整疏解专项支持资金,此专项资金向区经济信息化委进行申报

为推进不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低端制造业退出或转移,加大闲置低效资源盘活力度,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退出转移奖励。对不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低端制造业企业,主动退出或转移出本区,且符合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退出或转移考评标准,经认定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

(1)退出奖励。通过对企业调整或退出后所减少的能源消费量和污染减排量两类指标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给予退出企业不高于 3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2)转移奖励。通过对转移企业年耗能量、污染物排放量、占地面积、用工人数四项标准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给予转移企业不高于 500 万元的资金奖励。

2.盘活闲置低效资源奖励。对盘活现有闲置低效资源发展符合本区功能定位及准入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出让方奖励。鼓励存量闲置土地持有者利用闲置资产参股投资或者股权买断等方式盘活闲置资源,在新上项目投产后,按照双方确认评估后交易价的 5%,一次性给予出让方不高于

300 万元的奖励。对土地持有者以合作方式盘活闲置资源,在新上项目投产后,视其效益,给予其不高于 100 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2)出租方奖励。以出租方式将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厂区租赁给在本区注册且符合功能定位和项目准入标准的其它企业,在土地使用期内,对出租方给予连续 5 年,每年 5%的租金奖励,累

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投资方补贴。利用闲置资源新上项目,待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关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补贴支持。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对于重大企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及特殊种子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1.会议会展专项支持资金中品牌会展活动支持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由区商务委另行制定。

2.其它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1)每年 11 月 15 日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 12 月 10 日至 30 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

(3)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后,于次年 5 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

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 7:3 比例共同支付。

(4)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三)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四)本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 号)中第七章“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和第八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一条中“当年对企业各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 60%”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调整。

(来源:怀柔投资促进局提供)

责任编辑:李政